我們的政策

簡介

此頁面的重要政策篩選自美蘭日託中心家長手冊,該手冊將在註冊時提供給所有家庭,請參閱您的手冊以熟悉我們的所有政策。

兒童放學和接送政策

本中心非經孩子法定監護人之同意,不會將孩子交由任何人員帶離本中心。若孩子之法定監護人因故須延後託育時間或須請他人接送時,請事先以聯絡或電話告知中心。

請注意:

  • 家長/監護人必須在接送時間前 90 分鐘提供授權接送人的全名。
  • 接您孩子的人必須攜帶政府簽發的帶有照片身份證件,他們的姓名必須與您提供給中心的姓名一致。
  • 如果您的孩子的接送因任何原因被延遲,我們將加收延託及逾時費用,此費用家長須在接回時孩子當天支付給值班人員。
  • 家長/監護人必須立即通知主任接送授權的任何變化(家庭情況變化)。這包括分居和離婚等事件。

這些政策是為了維護本中心兒童的安全及權益而實施的。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或疑慮,請聯繫我們的主任。

延託及逾時費用

請各位家長依照本中心之約定時間前接回孩子,如果在下午 6:00 之前沒有接回孩子,本中心將收取延託及逾時費用。 請注意,天氣和交通等因素不能免除延託及逾時費用。

家長需即時繳納延託及逾時費用予陪伴孩子的工作人員。 延託及逾時費用將不會開收據。 約定接送人員如無法於指定時間接回,請立即通知中心,我們將在下午 6:00 之後儘一切努力聯繫家長/監護人或緊急聯繫人。 請注意,如果您的孩子在晚上 7:00 之前沒有被接走,而我們又無法聯絡上法定的監護人,我們將會聯繫兒童援助協會。

詳細逾時收費:

  • 下午 6 點至 7 點之間:$1.00 / 分鐘
  • 晚上 7 點後:$2.00 / 分鐘

收費政策

託兒費用將在每兩週的第一天收取,並在付款後提供臨時收據。

如果本中心在周三之前仍未收到付款,家長需支付每天 5 加元的逾時費用,此款項將疊加在學費中,直到繳納費用為止。 無論任何原因,所有被銀行退回的支票都將會收取 25.00 加元附加費。

缺勤和託兒費

當日託中心開放服務時,如果兒童沒有出席,將計算為缺勤,包括因病和假期而缺勤。法定假日或中心關閉時則不計算缺勤。

對於全費兒童,無論出於何種原因,父母/監護人仍需在兒童缺席時支付全額常規費用。

受資助的兒童每年(由一月到十二月,不可累積,每年一月重新計算)最多允許缺勤35 天,而最大可連續缺勤日數為20天。當您的孩子缺勤時,家長/監護人仍有責任支付缺勤時經評估後費用。如果受資助的孩子在一年內缺勤超過 35 天,而後缺勤的每一天家長都將需支付全額託兒費用。在特殊情況下,例如有記錄在案的特殊需要或嚴重疾病,家長可申請額外的缺勤天數,詳情請諮詢主任。

過敏反應

為了避免嚴重過敏反應所帶來的風險,本中心任何時候都不允許使用含有花生的產品。我們亦要求家長和監護人檢查帶入中心的所有食品成分,以確保它們不含花生。

託藥制度

如果您的孩子在我們的託育期間需要藥物治療,請仔細閱讀以下內容。

本政策旨用於指引藥物的儲存和使用,以確保美蘭日託中心所有兒童的健康和安全。我們政策要求是:中心內所有藥物,無論是處方藥或是非處方藥,都必須妥善存放以保持其有效性,並放在兒童接觸不到的地方,以防止意外攝入。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我們的藥物相關政策和程序:

  1. 只有在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事先書面授權的情況下,才能對兒童進行藥物治療。書面授權必須包括藥物名稱、時間表和劑量,以及非處方藥的 DIN(八位數字)。
  2. 家長/監護人必須簽署所有需要其簽名的必要藥物相關表格。所有這些表格都應與孩子的記錄一起存檔。
  3. 帶到中心的任何處方藥或非處方藥 (OTC) 必須限用於需接受該藥物的兒童。所有藥物都需要以下內容:
    • 處方藥必須有原來的藥劑師標籤。
    • 非處方藥的原始容器上必須有孩子的全名,製造商的原始標籤必須清晰可見,註明劑量、頻率、給藥和/或儲存的特殊說明以及有效期。
    • 藥物只能由中心的全職 ECE 管理。
    • 藥物過期不得服用。
    • 某些藥物,如哮喘噴藥器和腎上腺素,為保證快速見效,必須在緊急情況下迅速給藥。允許年齡較大的兒童攜帶自己的緊急過敏和哮喘藥物,可以在需要時快速服用這些藥物。

法定假日

請注意,美蘭日託中心將在所有法定節假日關閉休息,並在特定日期(如假期前一天)縮短服務時間。

一月元旦
二月家庭日
四月耶穌受難日
五月維多利亞日
七月加拿大日
八月市民假期
九月勞動節
十月感恩節
十二月平安夜(下午 1:00 關閉)
十二月聖誕節
十二月節禮日
十二月新年前夜(下午 1:00 關閉)

服務終止條例

如若家長未能遵守以下原因,美蘭日託中心保留權利去單方面終止您的託兒服務:

  1. 未能遵守日託政策。
  2. 該課程被確定為不適合您孩子的需求。
  3. 如兒童需轉介求助到其他服務,而孩子的父母/監護人不願意跟進。
  4. 家長/監護人對兒童、工作人員、志願者和/或董事會成員的不當行為,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情況:大喊大叫、咒罵、辱罵性語言、恐嚇/威脅和使用武力。